粮食仓储管理制度_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汇编

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章总则条为了切实加强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管理,根据《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部门的粮油仓库(包括粮管所、站,粮油加工厂、饲料厂等)。其他部门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是完成粮油经营任务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仓储设施是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仓库的职责,也是粮油仓储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库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产权区内的土地、货场、晒场、各类仓房、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专用线、专用码头、库区内外专用道路、围墙、护坡、供电、供暖、给排水、器材库、品库、消防设施、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烘干、维修、清理车间检验、调运、保管、经营业务用房等生产附属设施。这些设施均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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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仓机械的管理,除按《粮油仓库仓储机械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储设施管理,是指各级粮食仓储行政管理和粮油仓库的管理部门,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其建设、布局、使用、维修保养、转让、改用、占用、报废和拆除等活动所进行的协调、监督、、服务以及对的审批、控制所进行的管理。第六条在粮库经营机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粮库仓储设施的管理,亦必须按此办法执行。出现要及时向商业部报告。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仓库,要将仓储设备的管理纳入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仓储管理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仓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仓储设施的建设第八条粮油仓库网点的布局,应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库址选择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便利、粮食流向合理,有利于防汛、防火,有利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原则。新建和扩建粮油仓库都要进行充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并按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粮油仓库规模的确定应根据所处经济区域,粮食产销发展趋势,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据此绘制建设规划总平面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库内布局要贯彻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一般不能随意更改和变动。如确需修改,亦应上报批准。第十条粮油仓库新建专用线、专用码头、仓容量万公斤以上的仓房(包括筒仓)、30万公斤以上的油罐、日处理量10万公斤以上的烘干车间,购置、公路专用车辆、水路专用船只等,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仓储设施的新建和购置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自定。第十一条在仓库建设中,无论新建、扩建或改造,无论资金的来源渠道如何,凡在库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第三章仓储设施的使用和维修保养第十二条粮油仓库要科学、合理使用仓储设施,在保证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利用率。一个仓库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于设计容量的90%。第十三条粮油仓库的所有仓储设施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其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项目名称、编号及固定资产财务资料;

(二)建设及投入使用的时间;

(三)库区平面布局、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审批文件、建设(制造)单位、验收单位及验收资料;

(五)工程预、决算资料;

(六)实际技术指标、设计技术指标及运行使用状况;

(七)大、中、小修及技术改造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仓储设施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粮油仓库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根据设计生产能力和技术状况,对各类仓房、油罐(池)、烘干车间等制定科学的使用定额,并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额,严禁破坏性使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五条定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每六个月检查一次。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要及时维修、保养,对露天金属结构的设施,要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

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

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几点:

1、粮食仓储单位应当按照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2、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3、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权所有人、粮食商品属性、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4、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5、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未经处理的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6、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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