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许可证是什么意思 财务许可证照片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个什么东西,营业执照吗?

LZ,楼上说的对,是特许经营证明。证明这个事务所可以买卖、进口、出口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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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会计行业专业资质许可证,不是营业执照,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如下:

1、准备好办理工商执照的材料:

明、营业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房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不在范围内的证明,一寸相片,前置证明(或许可证);

2、申请核准名称:

根据自己经营的项目和地址到工商部门申请核准名称;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受理并核准同意;

3、申办工商证:

带着上述材料、前置证明(会计师执业许可证等)到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受理后审核材料,并到营业场所勘察,对符合要求的受理、核发营业执照。

特许经营证明。

是否要许可经营

一般的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如果做记账需要申请记账许可证的。

每个省市要求不完全一样,如下是参照,具体根据当地政策办理。

一、申请对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统一印制的《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记账业务。

二、申请条件

设立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记账许可证》。申请人经批准取得《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四、申请资料

申请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记账许可证》。

六、每年报备

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专职及从业人员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什么事财务许可证

就是单位有若干名,不能人人审批花钱,只由分管一人统一调度,审批资金支付的一种财务管理办法。

审批权是什么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许可类别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一、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的许可,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等。

二、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如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等。

三、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四、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如电梯安装的核准,食用油的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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