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气vocs排放标准
标准:
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一201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一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一征求意见稿 地方标准:
市
1.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6-2010
2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 11/207-20102.
3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208-2010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 DB 372801.4-2017
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DB372801.5-2018
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8016-2017
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 DB3728017-2017
8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3161-20188
重庆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7-2017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0/758-20176
江西省
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 部分:印刷行业DB 36/1101.1-2019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
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制造业DB3/11013-2019
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DB36/11014-2019
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DB 36/11015-2019
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DB36/1101.6-2019
广东省
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3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
4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
5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
浙江省
1生物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
2.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
3化学合成类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一2016
4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4.
5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天津市
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059-1995
2.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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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法律主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是2019年7月1日实施的一项标准。制定目的是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突发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灾难、公共卫生和安全。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灾难、公共卫生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的分级标准由或者确定的部门制定。
vocs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要求。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 VOC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法律依据: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 VOC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
VOCs 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VOCs 无组织排放源(指 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
一是排放浓度控制。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收集的废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 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 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 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 + 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 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
三、概括起来,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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